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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务公开制度

 

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,做好政务公开工作,保障公众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,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,结合我中心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政务公开原则

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、真实准确、及时便民的原则。严格按照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,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,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外,一律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,采用方便、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。

二、政务公开的内容

(一)中心主要职责、机构设置、单位地址、联系电话;

(二)中心领导工作分工;

(三)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办事条件、办事程序、办事时限、收费标准和依据、办事结果;

(四)工作制度、廉政规定、监督措施、投诉电话;

(五)群众关注、反映强烈的“热点”问题处理情况;

(六)工作动态;

(七)纤维质量监测报告;

(八)干部任免、财务预决算、发展规划、重大决策事项等方面信息。

三、政务公开形式

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中心网站、微信公众号、公告栏、干部职工大会、通报会、新闻媒体(广播、电视、报刊)、宣传材料(便民手册)和其他形式向公众公开。

四、政务公开程序

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,政务公开要填写《内蒙古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政务公开信息审批单》,按照“科室提出—分管领导审核—主要领导审核—责任科室公开”的一般程序办理

五、政务公开的途径

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周知或参与的事项,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,做到日常性工作定期公开,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,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。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,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。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。

六、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

(一)政务公开工作由责任科室牵头,各科室配合开展。党建办要加强组织协调,督促各科室做好政务公开工作。

(二)责任科室要加强政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,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,通过民主评议、行风监督员、征求意见等方式,听取意见和建议,不断改进工作。

(三)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。对政务公开重视不够,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,以及擅自公开敏感信息,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室和个人通报批评,并责令改正。造成严重后果的,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